关键词
案例回放
近日,在由某采购机构组织的一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评审时,采购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评审专家对业绩计算不够一致问题,主要是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计算,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当即建议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详细研读,涉及业绩类评审内容为:按2019年至今(截止开标当天)投标人的销售业绩(XX产品)合同金额总额由高至低排名,最高得标准分,依次递减0.5分,最低得0分,没有业绩得0分。提供销售合同和货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每份销售合同后附对应的货款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混放、未盖章或盖章不清晰、总金额或数量不清晰、时间和品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无效。最多提供 5 份合同,超过 5 份合同的,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先后顺序,取前 5 份合同作为评审依据,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尾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产品信息页。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工程合同无效。
随后,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了评审。采购机构发现重点在两家供应商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上产上发生了分歧:供应商A为某AA分公司,其提供了该分公司以及母公司授权的母公司和其它平行分公司的XX产品业绩;供应商B提供了该公司和其子公司的XX产品的业绩。有的专家只计算了投标公司业绩,有的专家计算了母公司、分公司业绩,还有的专家计算了母公司、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业绩,每种计算,都会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改变,采购机构向管理部门汇报后,与评审委员会共同咨询了有关专家,又重新进行了评审,并将评审过程写进了评审报告。
问题引出
母公司、平行分公司和子公司业绩,算不算投标公司业绩?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以上规定均明确了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是被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业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司的名称,遵守公司的章程;分公司在人事、经营、管理上没有自主的独立意识,分公司没有董事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公司决定并委托,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受母公司控制,但有自己的名字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在法律上仍然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承担责任。
综上咨询后,大家一致认为:对此次采购项目中有关业绩的计算,只计算母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公司,不计算任何子公司业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了评审,虽改变了之前的评审结果,但杜绝了一起误评现象发生。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